行业资讯

舟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 阅读次数:359 发布时间:2022-01-10

浙江省舟山市印发《舟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舟山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利用、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称解释】本办法所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且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第三条【防治原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积极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所辖区域内的收运体系;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四平台”作用,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日常巡查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参照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协同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牵头拟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转运、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项目管理工作;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领域纳入跨区域和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置费用指导价。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绿色制造工程,促进产废企业清洁生产;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理技术的产业化推广;按规定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配合商务部门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相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支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及信息化监控体系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集中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需求纳入相关用地规划,并保障设施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进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运输管理;对需安装运行轨迹监控设备的运输车辆实行运行轨迹全覆盖;加强经营性运输企业和车辆的运营资质审核,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可再生固体废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分类管理规划;牵头负责可再生利用固体废物回收体系的建设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范围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后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做好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支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协同处置。  

港航和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过程中经营性码头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海事部门负责加强船舶载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强化船舶配备与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检查。  

第七条【信息公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企业官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公众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收集、偷倒乱倒、非法转移、非法接收、非法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源头管理  

第九条【管理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当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员、日常管理人员。  

第十条【清洁生产】产废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减少产生量,降低危害性。  

第十一条【循环经济】产废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绿色制造制度,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开展依法回收。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产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章分类贮存  

第十三条【分类原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利用价值分类,可分为可再生固体废物和不可再生固体废物,其中可再生固体废物分为高价值固体废物和低价值固体废物,不可再生固体废物分为可燃固体废物和不可燃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具体分类参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  

第十四条【分类贮存】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单位应当规范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贮存,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贮存场所规范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当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有明确的识别标识,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禁止将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贮存。  

第四章收集运输  

第十六条【回收单位资格能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其回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规范化贮存场所、专业化二次分拣能力,能落实相对稳定的利用处置去向。  

第十七条各县(区)及功能区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依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集中转运点或政府统一委托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统一收运体系,逐步实现定人、定点、定车、定时的网格化收运机制。  

第十八条【统一收运单位资格能力】统一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规范化贮存场所、专业化二次分拣能力、智能化清运服务能力,能落实相对稳定的利用处置去向或自身具备集中化统一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可再生高价值固体废物可采取市场化回收模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低价值固体废物和不可再生固体废物,可纳入统一收运体系。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资格能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其经营性运输相适应的运输工具、人员、管理制度等,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一条【运输工具】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中运输工具(车辆或船舶)应当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功能。  

经营性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  

第二十二条【依法委托】产废单位委托他人收集、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第二十三条【受托方职责】受托收集、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时查验废物类别、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并将收运情况反馈产废单位。  

禁止将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收集运输。  

第二十四条统一收运单位应当“应收尽收”,收费标准和方式由收运单位与产废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鼓励统一收运单位开展延伸服务,协助产废单位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规范贮存、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利用处置  

第二十六条【优先利用原则】产废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优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第二十七条【就近原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实行就近原则,确需跨省进行综合利用的应依法执行备案制,确需跨省进行处置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资格能力】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贮存场所、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管理制度等,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第二十九条【依法委托】产废单位、回收单位(含统一收运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无相应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用、处置。  

第三十条【受托方职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在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及时查验废物类别、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符合性,及时将接收情况反馈产废单位;不得超能力范围经营,不得接受非法委托。  

第三十一条【优先利用和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原则上优先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可再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似的可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入场条件后,可通过集装转运方式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处置,并实行单独称重计量、单独付费。  

第三十二条【入场要求】可进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及具体入场要求由统一收运单位或产废单位协商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确定,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三条【视频监控】利用、处置过程要实行全程监管,在固废出入口、贮存场所及利用、处置设施处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四条【处置费用】处置费用指导价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及处置单位经营服务成本合理确定。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申报登记  

第三十五条【申报登记】产废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至少包括产生种类、产生量、具体流向、贮存量、利用处置量等信息。  

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修改并重新申报。  

第三十六条【产废单位管理台账】产废单位应当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台账,如实记录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回收单位管理台账】回收单位(含统一收运单位)以收集单位名义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营记录簿,建立收集台账;经二次分拣后需进一步委托利用处置的,以产废单位名义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台账。  

第三十八条【处置单位管理台账】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营记录簿,建立处置台账,如实记录所接收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信息化管理】产废单位、回收单位(含统一收运单位)、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应用;每年在线提交当年度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电子台账。  

第四十条【电子转移联单】污泥、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产生单位及其他年产生量5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运行电子化联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适时推进其他产废单位通过信息化系统运行电子化联单,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