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易投 阅读次数:276 发布时间:2022-06-22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官网原文:http://dohurd.ah.gov.cn/wjgk/tfwj/56305011.html)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诚信意识,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14日
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诚信意识,营造公平开放、竞争 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 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 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以 下简称“造价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 评价、公开、应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及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及 造价师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及造价师信用信息管理的具 体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 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企业及造价师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优良 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造价师 注册信息、造价咨询业绩信息。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造价师在工程造价咨询 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经省及设区的市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省和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其造价师在工程造价咨 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基本信用信息采集:本省企业登录“信用管理系统” 填报,经注册所在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采集。 外省企业承接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后登录“信用管理系 统”填报,经业务所在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采集。
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登录“信用管理系统”填报, 行为发生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省造价 管理机构核实后采集。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行为发生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 自信息形成或知悉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经省造价管理 机构核实后采集。
第十二条 造价管理机构采集信用信息时,应核实下列资 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发票信息;
(二)表彰奖励正式文件决定;
(三)生效的司法文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 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信用信息错 误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在“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认定依据发生变更或撤销的,造价管理 机构应及时变更或撤销相应信用信息。
第四章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动 态调整原则。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为企业信用信息情况和经营 发展情况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 3A、2A、A、B、C 五个等级, 由“信用管理系统”根据《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 价标准》自动生成。
第十七条 一年内因同一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多个表彰 奖励的,仅作为一条记录纳入信用综合评价,不重复累加。
第十八条 造价师优良、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其注册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在公开期内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依 据,公开期满后不再作为信用综合评价依据。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在“信用管理系统”公开,企业可下载 并打印信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自表彰奖励决定之日起 3 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自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起 6 个月,且不得低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期限;
(四)企业信用等级长期公开。 信用信息公开期满,不再对外公开,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久 保存。
第六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 用奖惩机制,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投标人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分值的评定依据。对于评价 结果为 3A 级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可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对于评价结果为 B 级以下的企业,可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 非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人 可在“信用管理系统”中优选企业。
第二十四条 实施差别化市场监管。
(一)对于评价结果为 3A 级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降低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二)对于评价结果为 C 级的企业,强化检查监管,提高“双 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人 员应当依法履职,对于存在采集虚假或瞒报信用信息等行为的, 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各地有关 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