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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专项清理招标采购领域不合理限制

来源:中国招标 阅读次数:293 发布时间:2022-06-30

  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重点举措(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建立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监测监管机制,重点清理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自行发布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开展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清理等具体措施。

  《意见》以加快建立完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积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加快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主旨,提出38项重点举措。

  在全面落实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意见》强调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衔接的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社会信用、商事登记等制度,推动“非禁即入”全面落实。完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定期排查归集制度,建立健全违规问题线索投诉、处置、反馈闭环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体系和结果运用长效机制。责任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

  在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健全联合会审、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建立以竞争政策为基础的产业政策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招商引资、政企合作、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制度,建立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监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平竞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县。

  关于推动产权市场信息联通,《意见》指出落实产权交易信息统一发布机制,推动“重庆产权交易网”与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招标投标信息平台的信息互通共享。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重要信息发布功能,做到交易信息应公开尽公开。责任单位为市国资委,重庆联交所。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推动中心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改革,推进主城新区、渝东北、渝东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按照应进必进原则,修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将适合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责任单位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

  开展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专项清理。重点清理采用违背市场规律的产业政策,强制为本地主导产业配套、区域内搞产业链闭环、全产业链等行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和各类优惠政策;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企业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阻碍本地企业面向全国所有符合资质的供应商统一采购;通用性资格资质凭证地区间不互认,导致企业重复办理、重复缴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重大项目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提供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违法违规给予企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特殊政策和措施。责任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

  开展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专项清理。重点清理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自行发布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和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违法设立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责任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

  关于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清理,《意见》要求重点清理在招标文件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限定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责任单位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

  此外,《意见》还要求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清理。制定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常见违法违规清单,重点清理政府采购活动中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规模、成立年限、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要求供应商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责任单位为市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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