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阅读次数:289 发布时间:2022-08-11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
相关通知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范围。一是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是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等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保证人,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承发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和有效期。其中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同一金融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之后30日。工程未完工工程款支付担保到期的,总包单位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建设单位更换新的保函、保证保险或延长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可撤销。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外,不得解除担保责任。
此外,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担保。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结算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以该段合同额的10%为担保金额。
原文: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08/t20220809_59709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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