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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阅读次数:232 发布时间:2023-01-13

  近期,天津市制定出台《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项目招标计划须在第一个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挂网30日前通过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截至2023年1月3日,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信息-工程建设-招标计划”专区已发布23项招标计划。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此次天津市制定出台《制度》,适用范围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在天津市范围内实施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市政道路管网、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应当将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招标方式等11项信息的招标计划在第一个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挂网30日前通过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此项工作举措,利于市场主体更早获取招标信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和交易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