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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除招标人明确要求排序外,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阅读次数:463 发布时间:2023-10-07

  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紧跟市场形势,密切联系青海省实际,从招投标各环节进一步规范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法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监理应当全流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行政监督要求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但不得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虚假骗标等违法行为。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采用招标方式,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监理单位。

  《办法》指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监理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办法》明确,对于评标时发现的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偏差的偏离程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不得做为否决投标条件进行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打分登记表和评标报告签字确认。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除招标人明确要求排序外,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复核情况,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自主确定中标人,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据悉,《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建工〔2019〕45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