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湖北:新发包工程采用施工过程结算

来源:中国招标 阅读次数:480 发布时间:2023-10-19

  近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节点划分指导原则、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结算与支付、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指出,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施工过程结算。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人要落实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首要责任,发承包双方造价技术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工作需求。

  《办法》规定,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社会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已生效的全部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

  关于节点划分指导原则,《办法》要求,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施工过程结算办理频次,一年原则上不低于四次;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一年原则上不低于两次。具体可根据主要分部工程合理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适当增加施工过程结算次数;工程项目分批施工的,先行施工的先行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关于招投标与合同约定,《办法》明确,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结算的节点,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程序、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结算逾期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关于结算与支付,《办法》指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书编制,并在约定期限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申请书(单)及相关资料,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对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期限内28天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形成过程结算成果文件。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作为过程结算金额,并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价款的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作出暂定结果,暂定结果在不影响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发包人延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按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竣工结算文件不得重复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应在提交联合竣工验收申请后一年内完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关于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将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纳入智慧工地监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等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报送、办理、支付结算价款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湖北信用住建平台上予以公布。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