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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进一步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阅读次数:444 发布时间:2023-11-07

  围绕“两大”抓“七化”

  内蒙古进一步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王栋报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全过程更加规范便捷高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将采购意向公开常态化、采购预算编制精准化、采购资金保障科学化、助企纾困政策具体化、小额零星采购便利化、采购审核管理规范化、紧急采购实施便捷化,进一步优化自治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为全面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自治区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我们以优化自治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导向,从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资金保障、助企纾困政策等七方面发力,全力以赴围绕‘两大’抓‘七化’,为促进政府采购全过程更加规范、便捷、高效贡献‘内蒙古力量’,奋力谱写新时代自治区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以采购意向公开常态化促进采购提质增效。《通知》规定,采购意向公开时可不关联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本级各主管部门及各盟市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预算单位提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应早尽早,让供应商能够提前掌握采购人意向,节约采购流程时间。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此外,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项目均不需要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以采购预算编制精准化提升预算执行效能。《通知》明确,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报工作的安排部署,在部门预算编报阶段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据实详细填报政府采购品目、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是否创新产品、是否进口产品、是否适宜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数量、单价、采购金额等内容。同时,各主管预算单位及各盟市财政部门应监督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中严格按照年初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尽量减少和避免政府采购计划频繁调整和变动。

  以采购资金保障科学化服务好自治区“两件大事”。《通知》提出,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有明确批示的事项、落实自治区“两件大事”事项、年中追加预算未下达、使用跨年度预算等情况,如需提前办理政府采购,可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处(科、股)申请给予采购前置保障。在各级财政部门同意所属预算单位采购保障前置申请后,各级预算单位可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录入保障申请,经审核,即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政府采购。

  以助企纾困政策具体化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通知》要求,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直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预留项目总额的30%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不得低于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同时,各级预算单位要执行好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优惠。价格扣除优惠应通过采购文件予以具体明确,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

  以小额零星采购便利化不断充实电子卖场。《通知》提出,各级预算单位可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中的特色场馆。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大部分货物、服务,其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的,均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且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项目均不需要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且一个财政年度内累计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若电子卖场商品可以满足预算单位需求的,各级预算单位均可通过电子卖场直接采购,无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以采购审核管理规范化有效防范采购风险。《通知》要求,除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外,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审核,不得擅自扩大进口产品采购范围。

  以紧急采购实施便捷化不断畅通采购渠道。《通知》强调,各级预算单位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级预算单位对于紧急采购应精准研判,加强单位采购内控管理,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采购项目质量,做好采购文件和凭据等采购档案保存工作,事后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